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引入公約的保留事項和聲明
2007-09-06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在1996年10月14日在中英兩國政府同意下引入香港。而中國政府亦已致函聯合國秘書長,說明公約在1997年7月1日起繼續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作出以下的保留和聲明: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公約第二十九條第1款所作的保留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2. 鑑於公約第一條所載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將公約的主要目的理解為根據公約規定減少對婦女的歧視,因而不將公約視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廢除或修改任何向婦女暫時或長遠地提供較男子更佳待遇的現有法律、法規、風俗或習慣;在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公約第四條第1款及其他條文所承擔的責任時,須以此為依據。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權利,不時按其需要,繼續實施有關管制進入、逗留及離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出入境法例。因此,對公約第十五條第4款和其他條款的接受,須受任何上述法例關於當時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無權進入或停留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人士的規定所限制。
4. 鑑於公約第一條所載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理解,其依公約承擔的義務,不得視為延伸適用於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宗教派別或宗教組織的事務。
5. 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新界,使男性原居民得以行使某些關於財產的權利,以及就原居民或其合法父系繼承人所持有土地或財產提供租金優惠規定的法律,將繼續適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權利,實施所有關於退休金、遺屬福利、以及其他與去世或退休(包括因裁員而退休)相關福利有關的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和長俸計劃規例,而不論其該等退休金、遺屬福利或其他福利是否源於社會保障計劃。
本保留同樣適用於日後制訂以修改或代替上述法例或長俸計劃規例的任何法例,惟該等法例的規定必須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公約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承擔的義務不相抵觸。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保留權利,以任何非歧視性的方式,規定為適用公約第十一條第2款而須滿足的服務期。
7.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理解,公約第十五條第3款的用意旨在於將合同或其他私人文書中具有所述歧視性質的條款或成分視為無效,而不一定要將合同或文書的整體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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