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第三部份
2007-09-06
第三部份
第十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婦女在教育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特別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保證:
(a) 在各類教育機構,不論其在城市或農村,在專業和職業輔導、取得學習機會和文憑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條件。在學前教育、普通教育、技術、專業和高等技術教育以及各種職業培訓方面,都應保證這種平等;
(b) 課程、考試、師資的標準、校舍和設備的質量一律相同;
(c) 為消除在各級和各種方式的教育中對男女任務的任何定型觀念,應鼓勵實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於實現這個目的的教育形式,並特別應修訂教科書和課程以及相應地修改教學方法;
(d) 領受獎學金和其他研究補助金的機會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識字和實用讀寫能力的教育的機會相同,特別是為了盡早縮短男女之間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減少女生退學率,並為離校過早的少女和婦女安排各種方案;
(g) 積極參加運動和體育的機會相同;
(h) 有接受特殊知識輔導的機會,以有助於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關於計劃生育的知識和輔導在內。
第十一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就業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以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享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 人人有不可剝奪的工作權利;
(b) 享有相同就業機會的權利,包括在就業方面相同的甄選標準;
(c) 享有自由選擇專業和職業,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務的福利和條件,接受職業培訓和進修,包括實習培訓、高等職業培訓和經常性培訓的權利;
(d) 同等價值的工作享有同等報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在評定工作的表現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權利;
(e) 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特別是在退休、失業、疾病、殘廢和老年或在其他喪失工作能力的情況下,以及享有帶薪度假的權利;
(f) 在工作條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機能的權利。
2. 締約各國為使婦女不致因結婚或生育而受歧視,又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權利起見,應採取適當措施:
(a) 禁止以懷孕或產假為理由予以解僱,以及以婚姻狀況為理由予以解僱的歧視,違反規定者予以制裁;
(b) 實施帶薪產假或具有同等社會福利的產假,而不喪失原有工作、年資或社會津貼;
(c) 鼓勵提供必要的輔助性社會服務,特別是通過促進建立和發展托兒設施系統,使父母得以兼顧家庭義務和工作責任並參與公共事務;
(d) 對於懷孕期間從事確實有害於健康的工種的婦女,給予特別保護。
3. 應根據科技知識,定期審查與本條所包涵的內容有關的保護性法律,必要時應加以修訂、廢止或推廣。
第十二條
1.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取得各種包括有關計劃生育的保健服務。
2. 儘管有本條第1款的規定,締約各國應保證為婦女提供有關懷孕、分娩和產後期間的適當服務,必要時予以免費,並保證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得到充分營養。
第十三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在經濟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對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有相同權利,特別是:
(a) 領取家屬津貼的權利;
(b) 銀行貸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貸的權利;
(c) 參與娛樂生活、運動和文化生活各個方面的權利。
第十四條
1. 締約各國應考慮到農村婦女面臨的特殊問題和她們對家庭生計包括她們在經濟體系中非商品化部門的工作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並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對農村婦女適用本公約的各項規定。
2.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以消除對農村婦女的歧視,保證她們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參與農村發展並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證她們有權:
(a) 參與各級發展規劃的擬訂和執行工作;
(b) 利用充分的保健設施,包括計劃生育方面的知識、輔導和服務;
(c) 從社會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 接受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訓和教育,包括有關實用讀寫能力的培訓和教育在內,以及除了別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區服務和推廣服務的益惠,以提高她們的技術熟練程度;
(e) 組織自助團體和合作社,以通過受僱和自營職業的途徑取得平等的經濟機會;
(f) 參加一切社區活動;
(g) 有機會取得農業信貸,利用銷售設施,獲得適當技術,並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墾殖計劃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 享受適當的生活條件,特別是在住房、生、水電供應、交通和通訊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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