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第二部份
2007-09-06
第二部份
第七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消除在本國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對婦女的歧視,特別應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的條件下:
(a) 在一切選舉和公民投票中有選舉權,並在一切民選機構有被選舉權;
(b) 參加政府政策的制訂及其執行,並擔任各級政府公職,執行一切公務;
(c) 參加有關本國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組織和協會。
第八條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保證婦女在與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視的條件下,有機會在國際上代表本國政府和參加各國際組織的工作。
第九條
1. 締約各國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締約各國應特別保證,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她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她。
2. 締約各國在關於子女的國籍方面,應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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