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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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第六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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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第二十三條

如載有對實現男女平等更為有利的任何規定,其效力不得受本公約的任何規定的影響,如:

(a) 締約各國的法律﹔或

(b) 對該國生效的任何其他國際公約、條約或協定。

第二十四條

締約各國承擔在國家一級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以充分實現本公約承認的各項權利。

第二十五條

1. 本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簽署。

2. 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公約的保存者。

3. 本公約須經批准,批准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4. 本公約開放給所有國家加入,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後開始生效。

第二十六條

1. 任何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書面通知,請求修正本公約。

2. 聯合國大會對此項請求,應決定所須採取的步驟。

第二十七條

1. 本公約自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聯合國秘書長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2. 在第二十份批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本公約對於批准或加入本公約的每一國家,自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後第三十天開始生效。

第二十八條

1. 聯合國秘書長應接受各國在批准或加入時提出的保留書,並分發給所有國家。

2. 不得提出內容與本公約目的和宗旨抵觸的保留。

3. 締約國可以隨時向聯合國秘書長提出通知,請求撤銷保留,並由他將此項通知通知各有關國家。通知於收到的當日生效。

第二十九條

1.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的任何爭端,如不能談判解決,經締約國一方要求,應交付仲裁。如果自要求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各方不能就仲裁的組成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得依照《國際法院規約》提出請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審理。

2. 每一個締約國在簽署或批准本公約或加入本公約時,可聲明本國不受本條第1款的約束,其他締約國對於作出這項保留的任何締約國,也不受該款的約束。

3. 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締約國,得隨時通知聯合國秘書長撤回該項保留。

第三十條

本公約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應交存聯合國秘書長。

下列署名的全權代表,在本公約之末簽名,以昭信守。

前言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

第四部分

第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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