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我上星期才通知僱主我懷孕了,昨天就被解僱。我應該怎樣做?

根據《僱傭條例》,按連續性契約受僱的女性僱員,一旦向僱主發出懷孕及產假通知,她就獲得職業上的保障。換句話說,僱主在收到你的懷孕通知後,到你的產假結束復工的一天為止,他都不能解僱你,除非他證明你犯了嚴重的過失。如果僱主在這段期間解僱你,按法例他必須向你作出以下的賠償:

一. 解僱代通知金;

二. 相等一個月工資的不當解僱賠款;

三. 若你合資格領取產假薪酬,僱主要向你付出這筆薪酬。

除此以外,他還可能遭勞工處檢控,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五萬元。

雖然法例禁止僱主解僱懷孕的僱員,但仍有一些僱主不惜以身試法。有勞工團體認為,由於勞工處執法不嚴,令僱主可逍遙法外。即使有僱主被檢控並遭定罪,罰款也很輕,不能起阻嚇作用。

其實,你的僱主不但可能觸犯了《僱傭條例》,他可能也違反了《性別歧視條例》。根據這條例,你可以循民事訴訟,要求僱主向你作出賠償。

基於你的僱主可能觸犯了《僱傭條例》,你可以到勞工處的勞資關係辦事處,要求該處的人員協助你向僱主索取《僱傭條例》中規定的賠款,並要求勞工處考慮檢控你的僱主。你可以同時到「平等機會委員會」投訴,要求委員會協助你循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僱主索償。

現行的法例(不論是《僱傭條例》還是《性別歧視條例》)均沒有強制被定罪的僱主將遭解僱的僱員復職。這實在是法例上的一大漏洞,因為對僱員來說,即使獲得賠償,也許也不能抵償失去一份工作的打擊。為此,我們應該爭取在現行法例中加入復職的條款,令僱員獲得真正的職業保障。除此以外,我們還應該聯合一起,向當局施加壓力,迫使勞工處加強檢控違法僱主,並且加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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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想投訴婦女被歧視,我可以接觸那些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