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如果要考慮離婚,可通過私人律師或法律援助署辦理。《婚姻訴訟條例》對離婚的理由及時間作出了規限,詳見下表。
如你打算透過私人律師辦理離婚的話,你可以聯絡相熟律師或經香港律師會介紹有處理離婚案例的律師行。
假若你有經濟困難,那你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該署職員會安排約見時間,進行入息審查及紀錄有關辦理離婚的資料,如該署決定批准提供法律援助,則會安排律師(包括該署律師或私人律師)替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
不過,如果你想在辦理離婚前先諮詢法律意見,詳細了解情況,香港婦女中心協會的律師接見計劃可免費為你解答有關離婚的法律問題,該中心逢星期二晚提供該項服務,你可透過電話預約。此外,你可以到政務處預約由香港律師會所提供之義務當值律師服務。
如果你對離婚後的生活安排感到憂慮,或者個人仍有感情上的掙扎,希望與人傾談,尋求協助,你可接觸各社區中心的家庭教育或婚姻輔導部,它們可以安排社工與你傾談,提供輔導及各類服務轉介。
離婚的理由
離婚的唯一理由,是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的地步。隨著離婚法例的修改,離婚理由須有下列五項事實的其中一項或多項支持:
-通姦;
-不合理的行為;
-遭一方遺棄一年;
-如雙方同意離婚,分居一年;及
-如一方不同意離婚,分居兩年。
此外,如雙方同意,可聯名提出離婚申請。當事人可引述下列兩項事實的其中一項聯名申請離婚:
-於一年前發出通知(在這段期間內,雙方毋須一定分居);或
-事前已分居一年。
申請離婚的時間規限
除非能證明情況特殊,否則雙方必須結婚至少一年,方可向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或申請。特殊情況是指婚姻一方蒙受異常困苦或異常傷風敗德的情況。
